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周海芬诉周建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芬,周建兴,江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芬,*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兴,*生,汉族,***。原审被告江志富,*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诉人周海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海芬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减免申请,本院准予缓交。周海芬在再次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准予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海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