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侯怀锁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侯怀锁;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侯怀锁,男。被执行人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法定代表人周法国。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侯怀锁、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侯怀锁、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怀锁、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一百八十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九元三角四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焦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