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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淑仪与梁晓峰、黄宝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梁晓峰,黄宝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周淑仪,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周勇,广东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被告:梁晓峰,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宝莲,住广州市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仪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梁晓峰、黄宝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淑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淑仪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