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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赵军绩诉谢建来、李香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绩,谢建来,李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0号原告赵军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身份证号码:******************。被告谢建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香红,女,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绩诉被告谢建来、李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衍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