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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卞新海与被上诉人陈立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新海,陈立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4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新海,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从事装潢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功(又名陈立根),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上诉人卞新海与被上诉人陈立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卞新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卞新海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卞新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卞新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卞新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於小璞审 判 员  赵 鸣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