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连兆祥与安志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连某,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安某,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已经与被告安某协商解决借款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人民陪审员 魏慧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