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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马玉涛申请执行俞德华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涛,俞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涛,男。被执行人俞德华,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俞德华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礼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