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马玉涛申请执行俞德华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涛,俞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涛,男。被执行人俞德华,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俞德华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礼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