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仲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负责人:林春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崇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崇克伟。被执行人:仲福梅,系崇克伟之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申请执行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仲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向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仲福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仲福梅未能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仲福梅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