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吴宗奇与明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奇,明瑞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吴宗奇,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明瑞超,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奇与被告明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宗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宗奇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宗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