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锦炳与肖天运、许荣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炳,许荣秀,肖天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王锦炳,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春云,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荣秀,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肖天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摩托车载客驾驶员,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王锦炳与被执行人肖天运、许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罗爱萍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