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调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唐玉铭与李民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玉铭,李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合调确字第19号申请人唐玉铭,男,生于1966年5月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老城镇东关行政村唐塬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66********。申请人李民国,男,生于1967年9月13日,汉族,工人,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老城镇东关行政村倒钟寺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67********。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唐玉铭、李民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玉铭、李民国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20日经合水县老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唐玉民赔偿李民国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