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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北关区农副产品批发部、张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农付产品批发部,张宝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彦,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农付产品批发部。法定代表人张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宝成,男,1951年7月6日生,汉族。原告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农副产品批发部、张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安阳神州万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