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同山与嘉里运达精密金属(东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同山,嘉里运达精密金属(东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7号申请人:杨同山被申请人:嘉里运达精密金属(东营)有限公司杨同山与嘉里运达精密金属(东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权利人杨同山依据垦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垦劳人仲案字(2014)第47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垦劳人仲案字(2014)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