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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良服务中心与北京丽泽桥金山城重庆美食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宫玉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丽泽桥金山城重庆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府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甲18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贾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山石烤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甲18号1幢1-2层。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79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北京市大府宾馆有限公司、北京山石烤肉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执行人北京丽泽桥金山城重庆美食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金良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北京丽泽桥金山城重庆美食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府宾馆有限公司、北京山石烤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北京市金良服务中心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丽泽桥金山城重庆美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北京丽泽桥金山城重庆美食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树勇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