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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光礼、王光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礼,王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王光礼。申请人王光贤。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光礼、王光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光礼、王光贤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于2014年12月12日经凉州区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金调字(2015)第1号]:一、王光贤代领的属于王光礼的金色大道、金武高速等征地补偿款18000元、2012年至2014年青苗补偿款11000元,共计29000元,王光贤已支付给王光礼5000元,剩余24000元王光贤用于支付父母丧葬费、坟墓搬迁费、土地承包费用等;二、2014年12月12日之后,凉州区某某乡赵家磨村一组所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全归王光礼一家三口所有;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凉州区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金调字(2015)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裁定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