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樊小刚与白彦章、陈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刚,白彦章,陈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樊小刚。委托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彦章。被执行人陈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64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