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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樊小刚与白彦章、陈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刚,白彦章,陈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樊小刚。委托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彦章。被执行人陈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64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