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郭占江刘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江,刘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郭占江,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微,女,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勃利县煤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本院做出的(2014)桃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红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