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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精锐数控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精锐数控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40号原告:绵阳市精锐数控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刚。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章,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列。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负责人:刘浩然。原告绵阳市精锐数控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以下简称立达锻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立达公司、立达锻压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精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立达锻压分公司因买卖合同于2014年8月18日对帐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81403.46元,加上740元另开票金额,实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2143.46元,而被告立达锻压分公司所欠货款应由其与被告立达公司连带向原告清偿,经原告多次催收被拒。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2143.46元及资金利息7000元(从2014年8月1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立达公司、立达锻压分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对帐单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8月18日立达锻压分公司根据财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81403.46元。被告立达公司、立达锻压分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评判如下:原告精锐公司所举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具备证据的客观性,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18日,精锐公司向立达锻压分公司进行对帐,对帐清单载明:贵单位2014年8月18日止应付精锐公司货款281403.46元。贵单位财务核对后实际应付款281403.46元,请贵单位盖财务章后回传。立达锻压分公司在对帐清单上加盖了其单位财务专用章。事后经原告催收无果,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另开票的货款7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精锐公司与立达锻压分公司就买卖进行财务对帐,立达锻压分公司所欠精锐公司货款事实清楚,立达锻压分公司未支付货款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立达锻压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精锐公司货款281403.46元。立达锻压分公司是立达公司的分公司,对该分公司的债务应由立达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关于原告主张逾期支付货款的资金利息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双方并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故可从对账次日即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绵阳市精锐数控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1403.46元,并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蒲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