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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邬桥实业总公司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邬桥实业总公司,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797号原告:上海奉贤邬桥实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婷婷,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谢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贤邬桥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奉贤邬桥实业总公司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奉贤邬桥实业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奉贤邬桥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2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 兰 喆代理审判员 :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镇 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