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乙,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打工。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业。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蒋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4年1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妻子汪某甲因被告人刘某甲与谈某婚外情一事,电话通知谈某丈夫被害人蒋某乙前来解决。第二天下午1时许,被害人蒋某乙携其妻谈某等人至南京市高淳区XXXX宿舍101室被告人刘某甲家中讨要说法。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蒋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脸部一拳,被告人刘某甲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蒋某乙右膝部及身体多某经鉴定,被害人蒋某乙右膝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其体表瘢痕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亲属代其支付被害人蒋某乙医药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蒋某乙关于其被刘某甲持菜刀砍伤的陈述。2、证人汪某甲、谈某、刘某乙、管某、虞某、汪某乙的证言。3、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4、被害人蒋某乙的就医病历及受伤照某5、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受伤后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后继续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5,842.58元。医师建议出院后休息120天。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提供的南京市高淳区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上海丰申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的蒋某乙2014年1月-5月工资核算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甲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因受伤遭受损失计算为:医药费35,842.58元、误工费34,185元(215元/天×159天)、护理费2,340元(60元/天×39天)、营养费468元(12元/天×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0元/天×39天),合计人民币73,615.58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未能提供交通费证据,对其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继续治疗费15,000元,等实际费用产生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73,615.5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应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损失人民币72,615.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梅珍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段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