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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冒志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华,冒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华,水务局职员。被执行人冒志飞。关于杨国华与冒志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294.28元,执行费111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