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被子5床、床单11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