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号原告吴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