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号原告吴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