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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与贾新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12号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松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贾新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新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19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