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与贾新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12号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松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贾新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新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19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