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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高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之近亲属暨诉讼代理人牛某刚、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晋EN8***小型普通客车沿泽州县大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km+900m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行驶的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牛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牛某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合并四肢多发骨折而死亡。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害人之近亲属暨诉讼代理人牛某刚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某某供认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晋EN8***小型普通客车沿泽州县大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km+900m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行驶的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牛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牛某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合并四肢多发骨折而死亡。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近亲属达成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对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9万元(已履行21万元,剩余8万元已交付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单,2、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呼车受理单,3、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痕迹鉴定书,4、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2014)车鉴字第279、280号鉴定意见书,6、泽州县交通运输局说明一份,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死亡推断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9、晋EN8***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二份,1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两份,12、被告人户籍证明,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4、证人李某科的报案材料及证言,15、证人张某峰、牛某国、柴某胜、朱某梅、赵某证言,1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8月14日,9月10日、16日,10月1日),17、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18、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收条、交款通知单,19、高平市三甲镇邢村村村民委员会及高平市公安局三甲镇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张某某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20、高平市三甲镇邢村村村民委员会担保书,主要证明内容同上。以上证据1-19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20由被告人提供。经质证,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主要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之近亲属予以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肖龙审 判 员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原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聂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