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于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德,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起稿年月日起稿年月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德,身份证号230503195202010015,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轻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李国英,身份证号230502195811100925,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盐业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市委住宅楼2单元801室。本院在执行于洪德申请执行李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尖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轩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