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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7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杭州卫士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德怡服装有限公司、俞尔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7441-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卫士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78315-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石马头村。法定代表人洪铁钢。被执行人杭州德怡服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091193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村。法定代表人董银芬。被执行人俞尔明。被执行人董仲权。被执行人陈祎。被执行人董银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德怡服装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瑞五路477号,建筑面积22893.96平方米(其中20318.21平方米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575.75平方米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及附属物、总面积为33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30261平方米有土地使用权证);位于上述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2014年12月26日,竞买人杭州佳纬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8200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德怡服装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瑞五路477号,建筑面积22893.96平方米(其中20318.21平方米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575.75平方米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及附属物、总面积为33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30261平方米有土地使用权证);位于上述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141408号,土地证号:杭萧国用(2007)第43000**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14)萧字第f12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杭萧资评报(2014)第1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佳纬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佳纬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动产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买受人杭州佳纬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佳纬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璘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