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商终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颜忠坤与李琴琴、李松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琴琴,颜忠坤,李松柏,罗雪艳,玉环坤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琴。委托代理人:余玉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忠坤。委托代理人:江志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雪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坤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雪艳。上诉人李琴琴为与被上诉人颜忠坤、李松柏、罗雪艳、玉环坤诺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琴琴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琴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琴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李琴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