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140号罪犯周某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蚌山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蚌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