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郭秀春与陈美花、林起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春,陈美花,林起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郭秀春,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陈美花,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林起锴,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春与被告陈美花、林起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郭秀春负担。审 判 长 陈夏瑛人民陪审员 林新捷人民陪审员 郑祥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长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