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一初字第0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与胡世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胡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一初字第01288-1号原告:安徽省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潘光照,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世俊,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反诉被告)诉被告胡世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胡世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徽省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胡世俊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安徽省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胡世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