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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某、杜某与杜某甲、任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许某,农民。原告杜某,农民。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杜某甲,农民。被告任某,农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伟审 判 员  薛光军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