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某、杜某与杜某甲、任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许某,农民。原告杜某,农民。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杜某甲,农民。被告任某,农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伟审 判 员 薛光军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