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新全与陈利明、黄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全,陈利明,黄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徐新全,农民。被告:陈利明,成年,农民。被告:黄桂芬,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全与被告陈利明、黄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利明、黄桂芬家庭所有的172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利明、黄桂芬家庭所有的172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