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朱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朱海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1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朱家村。法定代表人:孙继敏,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海波。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