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许志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新,时军会,孙春光,苗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许志新,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军会,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春光,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义龙,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峄民字第15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苗义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帐户的存款12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苗义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帐户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