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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民终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林霄霄与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霄霄,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1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霄霄。委托代理人:陈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华。委托代理人:李雪品。委托代理人:吴梦梦。上诉人林霄霄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霄霄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林霄霄要求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霄��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3元,减半收取10981.50元,由林霄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郑文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蔡瑞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