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赵记秒与陈秀荣、曹殿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记秒,陈秀荣,曹殿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赵记秒。被申请人陈秀荣。被申请人曹殿叶。申请人赵记秒因与被申请人陈秀荣、曹殿叶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秀荣名下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万元,并提供了现金3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记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秀荣名下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晓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