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xx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蒲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蒲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晓红、书记员张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1日,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蒲县克城镇克城村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王xx经营的“王x牙科”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诊疗活动,遂口头责令其停止营业。后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于2014年6月6日、7月2日两次对被告人王xx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一切诊疗活动。2014���7月14日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再次检查时,被告人王xx诊所仍然营业并进行诊疗活动。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xx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时认为,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王xx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初中毕业后跟随父亲学习牙科诊疗。2001年,被告人王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蒲县克城镇克城村挂牌“王x牙科”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4年3月21日9时50分,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克城镇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王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进行诊疗活动,即对被告人王xx制作现场笔录,同时责令被告人王xx对“王涛牙科”予以取缔。同年6月6日上午10时许,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再次对被告人王xx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王xx仍进行牙科诊疗活动,即对被告人王xx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同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第三次对被告人王xx诊所进行检查时,被告人王xx仍进行牙科诊疗活动,再次对被告人王xx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但在同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第四次对被告人王xx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王xx依然非法从事牙科诊疗活动,便于2014年7月24日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同年7月30日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与被告人王xx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确认。1、郝xx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郝xx系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证明2014年3月21日、6月6日、7月2日上午10时许,该所工作人员三次在克城镇克城村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王xx在无任何行医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工作人员一次口头警告、两次对王xx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被告人王xx在该所两次下达处罚决定书后,仍开展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xx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3、蒲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蒲公(刑)勘(2014)14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蒲县克城镇克城村新开街道“王x牙科”及诊所内现场概貌。4、2014年3月21日,6月6日,7月2日、7月14日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克��镇克城村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王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诊所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5、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2014年6月6日,7月2日,蒲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在对王x牙科例行检查时,发现王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两次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均处以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6、山西省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意见书份,证明2014年3月21日,6月6日,7月2日蒲县卫生局责令被告人王xx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依法予以取缔。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书,证明蒲县卫生局两次对被告人王xx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但被告人王xx仍然非法行医,蒲县卫生局于2014年7月24日将此案移交蒲县公安局处理。8、蒲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14日,被告人王xx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蒲县公安局抓获。9、证人张一x、赵xx、张二x询问笔录,均证明2014年3月21日,蒲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蒲县克城镇克城村打击非法行医时发现王x牙科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遂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同年6月6日,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诊所时,发现王x牙科还在诊疗当中,并未停止,工作人员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7月2日,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王x牙科进行检查,发现王涛牙科仍在进行违法诊疗活动,工作人员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王x牙科进行检查,发现王x牙科仍在进行违法诊疗活动,工作人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条例对王x牙科进行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责令停止��切诊疗活动。10、被告人王xx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1979年初中毕业后跟随父亲来到蒲县克城镇学习牙科诊疗,1997年,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始自己经营牙科诊疗,主要是镶牙、平时有牙疼的人来诊所其也进行治疗,期间蒲县卫生局工作人员进行过检查,2014年6月份、7月份下达过处罚决定书,要求停止营业活动,但其继续进行治疗活动的具体犯罪经过。11、蒲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xx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在乡村从事医疗活动,且被蒲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非法行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在侦查阶段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决定从轻处罚。经委托蒲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xx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王xx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永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