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出生于运城市盐湖区。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出生于运城市盐湖区。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2日早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的父亲马某某与本村村民贾某某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后马某某、马某甲将被害人贾某某打伤。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和马某甲系兄弟关系,马某某、马某甲的家与被害人贾某某系邻居。两家曾因宅基地建房产生纠纷。2013年2月22日早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的父母雇人在宅基地量地准备建房,被害人贾某某过去阻挡,为此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将被害人贾某某打伤。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贾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贾某某报案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2014年3月15日早6时许,公安民警在盐湖区东郭镇上月村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2014年3月15日早8时许,公安民警在盐湖区东郭镇东郭村临街门面房“姐妹发廊”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同时查明,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的母亲与被害人贾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贾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被害人贾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马某乙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3年2月22日早上,我妻子贾某某骑电动车去东郭,在村口被我村马某某、马冰波挡住,从车上拉下来,二话不说对我妻子一顿乱打,我妻子被打倒在地,头上、身上多处受伤。2、被害人贾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马某某两家人在地基界限上有纠纷,年前干部都开始解决这个问题,村干部最后说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以前,不允许马某某家盖房。2013年2月22日上午9时许,我路过我家新院的基地,发现马冰波家人在盖房量地,因为我家和他家的地基界限还存在争议,前年村干部已开始协调此事,但还没有解决,所以我��去就问:“咱俩家的事还没有解决,你们怎么就开始施工盖房了?”马某某就上来和我争吵,冲过来准备打我,还没等他动手,马某某的老婆马某甲和他三儿子马某甲看到这种情况,马某甲就过来把我拉开,马某甲和干活的工人就过去拉开马某某,随后我就回家了。之后我骑电动车去上班,当我走到村口的时候,马某某的大儿子马冰波、二儿子马某某挡住路不让我走,马某某把我从电动车上拉下来,他上来就打了我几耳光,随后对我拳打脚踢,马冰波和他弟弟一起上来打我,马冰波也打了我几耳光,随后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被打倒在地。之后马某甲和马某甲也过来,身边的群众把我从地上拉起来,马冰波和马某某、马某甲他们三个这时候都打我,马某某随后也骑车过来打我,把我脸打肿了,嘴打破了,然后被人劝开。3、证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2月22日,我当时在上月村拉洗洁精的瓶子,看到有几个人在殴打一名倒在地上的妇女。我看见一名体型较胖的年轻男子在对那妇女拳打脚踢,用手扇那名妇女的脸和头部。还有一名体型较瘦、个子较高的年轻男子也对那名妇女拳打脚踢。我到跟前准备拉架的时候,已经有周围其他村民也和我一样去拉架。拉开之后,又过来一名骑电动车的50岁左右的男子,那名妇女就拽着电动车不肯撒手,中年男子和被打妇女进行撕扯,最后也被拉开了。他们没有拿凶器,就是拳打脚踢。我去的时候那名妇女已经倒地,头部、腹部、背部等被打,当时就被打得半天起不来。4、证人景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2月22日上午9时许,我当时在家门口,看到贾某某骑电动车被马冰波、马某某兄弟二人挡住。马某某把贾某某拉下车,打了几耳光。随后马冰波也过来打��贾某某几耳光,贾某某被打倒在地上,他们二人对贾某某拳打脚踢,当时周围有村里的人把他们都拉开了。紧接着马某某就骑电动车过来了,与贾某某发生了争吵,动手打了贾某某,接着马冰波和马某某又上来打贾某某,马某甲也参与了打贾某某,马某甲用脚蹬了贾某某几下。他们四人一起对贾某某进行殴打,接着村里的人再次将他们拉开,随后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5、证人周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2月22日9点钟左右,我在巷里站着,看见贾某某一直拉着马某某的电动车不让走,嘴里说让马某某不要走,要打电话叫人收拾马某某。我看见贾某某把马某某的电动车钥匙拔掉后把马某某的电动车推倒在地。然后他们就争吵起来,我不愿意惹事就走开了。6、证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2月22日8点左右,我村的景银毛喊叫去马��甲家量地,我们量了一半的时候,贾某某跑过来阻挡我们量地,还把我们丈量土地的线给拽断了。然后,贾某某与马某甲、马某某以及他们的三儿子就在边上争吵、对骂,但没有发生打架和肢体冲突。最后我们见量不成地就回去了,他们两家也散了。7、证人马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2月22日早上七点多,我从外面雇了两个大工在我新分的基地量尺寸。到了十点左右,我们邻居小媳妇跑到我工地,到了工地后就挡住不让我们干活。我当时特别生气就骂她,她也开始骂我。那女的就一直往我跟前扑让我打她,我就不打她。我儿子和老婆就去拉那女的,那女的把我们量地的线也拉断了。那个大工说:“回吧,干不成了。”我就说回,我回到村口时,那女的也在村口,看到我后跑到我跟前把我的电动车推倒并且把我压在地上,她抢走我的钥匙,我从她��里将钥匙夺走,她一直往我身上扑,我把她推到一边,继续推着车走。最后边上的人给挡住了,我就回了家。我们主要是因为我们盖房的事发生的厮打。8、证人马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早上七点多我从外面雇了两个大工在我新分的基地量尺寸。到了十点左右,我们邻居小媳妇跑到我工地,到了工地后就大骂,把我们扯的线全部扯断,我就过去挡,她就抓住我的衣服把我推倒在地上,我起来后就跟我丈夫说:“走,咱们不干了。”我们就准备走,那女的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并说:“我叫人去。”我丈夫骑着电动车我在后面走着,刚走到村口,那女的就追了下来,那女的就把我丈夫骑的电动车拉倒,把我丈夫压在电动车下边,我丈夫就和那女的厮打在一起,我儿子这时就来了,就把我们拉开了。我不知道到我工地上扯我们线的那女的叫什么名字。因为那女的说我们多占了他们的地方。那女的后来叫来了七、八个人,他们当时没有动手,我只认识马车福、马某乙、马晓武父子三人。当时在场的还有景艳军等人。9、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2月22日上午9时许,我和我爸妈在新宅基地量地,本村的景银毛、周武军也在。过了十几分钟,我家邻居贾某某就到我院里,嘴里骂骂叨叨,说我家占她家院了,嘴里骂着还把地上摆放的量地用的线拽断了。我就上去和贾某某争吵,景银毛、周武军在边上拉我俩,最后贾某某就走了。我就和我爸回了老院。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我和我爸听见巷里面有吵闹声,我们就出去看,看见我妈和贾某某两个人骂骂叨叨,我哥马冰波、马某某也在旁边。贾某某看见我爸过来了,见我爸老实就冲过来和我爸厮打在一起,我赶紧过去伸手挡她。她又过来撕扯我,最后被村里的人拉开了。我不知道马某某殴打贾某某的事情,我当时不在场。10、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们和贾某某是邻居,当时贾某某家盖房占了我们的地方,因此闹下矛盾。这次我家盖房,她就来我家闹事,还把量地的线拽断了。2012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我接到我弟弟马某甲的电话说我村的贾某某阻挡我家量地,并和马某甲发生冲突。我一听完电话很生气就准备去问问情况。我骑摩托车在我村的半路上刚好碰见贾某某骑着电动车往村外走,我就上前去问情况。我把贾某某挡住后,我还没有说话贾某某张嘴就骂我和我家人,我一气之下就上去扇了她一耳光,然后和她厮打在一起,我用拳头打的她。我哥马冰波正好路过,就上前拉我们。随后村里人听见我们打架就过来几个人托架。我们被拉开后,贾某某在一边还不依不饶的骂,这时我父亲马某某和我弟弟马某甲也到现场,贾某某见打不过我,就要打我爸,我弟弟马某甲就上去挡,最后被村民拉开。(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贾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贾某某辨认,指出照片中的8号(马某某)、12号(马冰波)男子就是将她从车上拉下来,对她扇耳光,拳打脚踢,并将她打倒在地的人。6号(马某甲)男子是随后赶到,也对她进行殴打的人。2号(马某某)男子是最后到现场对她进行撕扯最后被人拉开的人。2、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赵某某辨认,指出照片中3号(马某甲)男子就是当时打架动手人中体型较胖的那位男子。8号(马某某)照片是后来赶过来年龄较大的那位男子。3、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损���)字(2013)1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贾某某外伤致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4、盐湖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出具的被告人马某某的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3月15日早8时许,民警贾崇军、潘鹏在盐湖区东郭镇东郭村临街门面房“姐妹发廊”将上网逃犯马某某抓获。5、盐湖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出具的被告人马某甲的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3月15日早6时许,民警贾崇军、潘鹏在盐湖区东郭镇上月村将上网逃犯马某甲抓获。(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地山西省运城市。2、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地山西省运城市。(四)其他证据2014年3月15日的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马某某、马某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贾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28000元,对马某甲家新院的现有厕所,马某甲家在三个月内将厕所池从现有地方搬离。被害人贾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共同将被害人致伤,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与被害人贾某某系邻里关系,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姜晓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尉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