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笫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兴业与张宝全、张才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业,张宝全,张才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业,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宝全,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才火,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兴业与被执行人张宝全、张才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宝全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兴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张才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