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余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余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三门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19号b幢2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小洁。委托代理人:董松。被告:胡余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余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