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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田明千。委托代理人孔令文、郭高汉,分别系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袁媛。上诉人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月25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