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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建华、胡建明、胡建湘与泸溪县人民政府及李慧芳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胡建明,胡建湘,泸溪县人民政府,李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州行初字第28号原告胡建华,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建明,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建湘,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如堂,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彭超,男,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向恒林,男,该县县长。第三人李慧芳,女,1955年8月出生,土家族。原告胡建华、胡建明、胡建湘诉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慧芳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本案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且当事人提出申请为由,报请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覃繁荣人民陪审员  杨世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贻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