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民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宝宝与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宝宝,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034号原告薛宝宝,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柳林镇。法定代表人吕亚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宝宝诉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薛宝宝承担35元。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