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维涛与李君、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涛,李君,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00-1号原告梁维涛。被告李君。被告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富士街中段路北。被告张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维涛诉被告李君、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20000元及第三人山东寿光广汇化工有限公司寿房权证侯镇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君、山东新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玉凤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