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调确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郝淑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0840号申请人郝淑清,女,1929年1月23日出生。申请人赵长春,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亮,男,1984年5月3日出生。申请人李家森,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申请人李家婷,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申请人郝淑清、赵长春、李亮、李家森、李家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郝淑清、赵长春、李亮、李家森、李家婷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4年12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郝淑清、赵长春二人均自愿放弃北京市丰台区×××42号3幢1层房屋中李家林房产的继承份额;二、李家森、李家婷二人均同意北京市丰台区×××42号3幢1层房屋中李家林房产的继承份额全部归李亮所有;三、北京市丰台区×××42号3幢1层房屋中李家林的房产份额,全部归李亮所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淑清、赵长春、李亮、李家森、李家婷因房屋继承纠纷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