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民初字第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发英与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英,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民初字第0690号原告刘发英。委托代理人朱国平、朱彦菁,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发英诉被告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发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发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