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颜净聪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净聪,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30号原告颜净聪,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原告颜净聪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净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净聪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