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邢国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国稳。曾因收购赃物,于2008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国稳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国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邢国稳经预谋,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村凤翔路xxx-x号,用钢钳剪断挂锁入户,窃取被害人曹某放置于二楼房间里的黑色sohoo迅扬牌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129元。案发后,被告人邢国稳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12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国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比中通报基因信息、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还款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国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国稳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国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董海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