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林雪影与鲍克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雪影,鲍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4号申请人:林雪影。被申请人:鲍克处。申请人林雪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鲍克处在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4.16%投资股份,并提供案外人周陈粉、林志顺名下的坐落于××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鲍克处名下的江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所占公司总注册资本4.16%的投资股份(金额15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止,上述股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